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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对于以下STO方案,我们需要您的指导以符合GST。 我们想知道SAP提出的最佳实践来处理此类情况并满足GST要求。
情况1::当工厂A向工厂B供应货物时,发票提到100单位的货物,但实际装运的数量为80单位。 问题:是否应该创建从收货工厂B到供应工厂A的差额为20的反向STO,还是必须通过供应工厂A发行贷方通知单?
方案2:当工厂A向工厂B供应商品时,发票提到100单位商品,但是实际供应了120单位? 问题:是否应通过向工厂A供应资金来生成借项通知单? 还是可以遵循任何其他过程?
情况3::供应货物的采购订单为100单位,但实际发票为80单位。 问题:应否取消发票? 如果发票被取消,那么如何管理后续的电子方式账单?
根据SAP最佳实践,您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吗?
提前谢谢.. !!
关于:
Shashank B。
可能您应该向客户提出所有这些查询,因为他们只知道确切的GST规定。 在SAP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一个特定要求,但是您需要就如何满足法定要求打电话。 理想情况下,接收工厂应仅对实际数量进行收货,因此,SAP会计分录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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