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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商豁免限额为250000。
2。 基本TDS为2%,免税率为60%。
现在要求供应商免税额最高为250000卢比。这可以通过供应商主数据中的免税流程完成。
另一点是,在250000正常税率2%之后,应免税。 在某些限制之后,积累过程和公式过程可以在需要以不同速率提交TDS的情况下提供帮助。
但是如何同时维护这两个-卖方的累积+公式过程和TDS豁免证书过程,因为如果同时应用这两种方法,那么它们将同时工作,而不是一个接一个地工作。 也就是说,直到250000 TDS豁免都应该起作用,而250000之后,任何豁免过程都不能起作用。
是否有任何变通方法或过程可满足这两个要求。
您好Sanjeev,
如果仅考虑免税率,则可以使用单个税码进行管理。 您可以在供应商主数据本身中维护费率。
问候,
Mukthar
嗨,
在供应商主文件中,您不能同时维护这两种东西。 因此,您必须创建一个whtax代码,并在公式中保持免税率和正常费率,以便使用持有税配置节点进行计算。
问候,
Mukthar
但是,我们如何才能针对diff供应商处理不同的豁免。 税码我们需要做多少w。 税法,因为我们对同一w有不同的豁免。 税码。
就像供应商A对W的免税额为60%一样
,卖方B对W.Tax代码A1免征30%。
问候
Sanje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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