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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SAP社区,
是否可以在电子邮件工作流程规则(票证)中创建自定义收件人确定,以便将电子邮件通知直接发送到票证的发件人电子邮件地址?
一旦在SAP C4C记录中找不到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我们希望通过电子邮件渠道将创建的票证分配给默认的个人客户。 因此,我们仍然希望在每次将无法识别的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向SAP C4C中配置的电子邮件通道发送电子邮件时,都无需向发送方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确认电子邮件并关闭电子邮件通知,而无需创建个人客户记录。
嗨,Nabil,
在1908年发布的版本中,我们在工作流程中引入了一个新选项,用于选择发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使用此功能,您可以将确认或关闭电子邮件发送给电子邮件的实际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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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Sand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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