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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希望使用SDBA/第324条规定,则UCC规定必须将物品放入IP中作为第一个程序("第二个程序不能为IP")。 我们的企业希望使用此选项,但该裁决限制了通常不会进行处理的所有其他零件,更不用说调整库存的问题了。
我们不希望所有东西都首先进入IP,因为我们有许多未更改而已出口或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因此将商品从IP转移到CWH进行存储在GTS中会更加劳动密集, 更不用说如何管理逆转了。 海关官员没有向我们提供其他选择。
可以这么说,因为我们将现有程序颠倒了,因此我们处于障碍之中。 是否有人遇到过在UCC下成功管理类似程序的任何公司,可以为我们提供建议吗?
非常感谢
艾米丽,你好
尽管您的问题似乎与GTS没有直接关系,但我有兴趣进一步了解。
我觉得您的建议被误导了,但是首先我想为自己阅读该规定。 据我所知,UCC(第952/2013号法规)没有第324条,但是实施条例2447/2015确实有这样的条款,涵盖了"特殊情况下执行内向处理IM/EX程序的情况" -这就是您的意思吗? 如果是这样,您具体看哪一段? 我看不到您在那儿提到的那种东西。
感谢您提供更多信息。
关于,
戴夫
谢谢戴夫,您的回复。
以前(对于不需要处理的零件,即备件),我们会将CWH声明发送给CHIEF,如果不涉及任何处理,则将根据SAP的动向将其作为国内问题出口或移走。 与处理相关的物料将创建(基于SAP的移动)内部GTS声明(CWH-> IP,但不会发送给CHIEF),然后最终将其导出(带有IP结束部分)或移至FC并进行声明。/p>
我们现在有了"单独授权"而不是"综合授权",并且海关仓库要求免除了SDI [第167(2)(a)UCC条)意味着EIDR不能用于从仓库中取出货物 无法通过DA第183(b)条。
以下是海关官员提供的两种选择; 我尽力减少它的罗word性,同时又不失其精髓。
选项1:
所有报关到海关仓库的货物均使用完整的报关程序进行报关。 第183条DA放弃了在同一实体持有的授权之间提交货物移动补充声明的义务。 这是允许的,因为货物是使用完整的dec声明到海关仓库的。
一旦在仓库中,根据第183 DA条的记录,货物可以转移到其他特殊程序中。
这是我们目前的工作状态。 我们的货运代理将完成完整的声明,然后接收C88/E2,并从港口放行货物。 在GTS中,入库在收货后完成,但是不再发送给CHIEF。 我们的其余处理过程保持不变,但对于我们的货运代理而言,进行这项工作证明了人工和成本方面的巨大开销。
选项2
所有进口都使用简化的申报程序申报到IP特殊程序,然后可以由EIDR [第183 DA条]转移到海关仓库。 当从仓库中移出进行处理时,根据第183 DA条免除了提交声明的要求。 流程特殊程序的要求是,即使在运送到仓库之前的很短时间内,IP中的货物仍需要卸货单,以释放初始IP。
如果我们希望因预期而接受出境(.gov第3001号通知–联盟海关代码的特殊程序):
第2.11节
通过在记录中进行输入,将货物置于第二种特殊程序(EnU或IP除外)下,从而解除了第一种特殊程序
IP不能是第二步。 我们被告知,我们无法像以前那样继续进行,我们应该使用上面的选项2,以便能够尽早释放IP。
因此,我们正四处转转,非常感谢任何人可能提供的任何建议。
谢谢。
第183条
免除提交补充性声明的义务(《守则》第167条第2款(b)项)对于已通过卸货而通过特殊方式而非过境处理的货物,免除提交补充性声明的义务 它们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但必须遵循过境以外的后续特殊程序:L 343/86欧洲联盟官方公报2015年12月29日ZH(a)首次特殊程序及其后特殊授权的持有人是 同一个人; (b)第一次特别程序的海关申报单是以标准格式提出的,或者申报人已经按照《守则》第167条第(1)款的第一小节就第一次特别程序提出了补充声明。 ; (c)在以报关者记录中的条目形式提交海关报关单之后,通过除最终用途或内向加工以外的后续特殊程序放置货物来解除第一个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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