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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
我们知道,接口只能在类的公共部分中实现,但为什么在类的任何可见性部分中允许使用别名。 有什么具体目的吗? 检查以下样品。 在此代码中,由于在私有部分中声明了m1,因此在代码的最后一行出错。
SPAN { 字体家族:" Courier New"; 字体大小:10pt; 颜色:#000000; 背景:#FFFFFF; } .L0S52 { 颜色:#0000FF; } .L0S55 { 颜色:#800080; } .L0S70 { 颜色:#808080; } 接口1。 方法:m1。 结束界面。 CLASS ICL定义。 公共部分。 接口1。 专用部分。 别名m1为if1〜m1。 ENDCLASS。 CLASS ICL实施。 方法m1。 终结法。 ENDCLASS。 选择开始。 数据:lo类型参考文件。 创建对象lo。 lo-> if1〜m1()。 "没有语法错误 lo-> m1()。 "语法错误
我想您的问题是从" OO设计"的角度出发的,为什么选择SAP 设计了拥有私人别名的可能性? (因为从技术上讲,很明显私有别名只能在类内部及其类的朋友内部使用)。
我的猜测:
1)当两个 对象将通过类而不是通过接口实例化,并且别名成员通常在外部使用(在类及其朋友之外)。
2)有时,成员很少在外部使用,但经常 内部使用(在班级内部或由其朋友使用)。 要遵循该规则,请仅公开最小的公共名称,并将其声明为私有别名。
PS:如果要分析SAP实际情况,则以下SQL查询列出了具有公共名称的(标准)类 和专用别名:
下面的SQL查询列出了(标准)类,这些类在具有相同别名的组件上具有公共和私有别名 不同的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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