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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
公司间的库存转移使用的是属于GST单独注册的交付工厂,ME21N,VL10B,PGI,VF01。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锁定,物料可能没有到达STO PO中的计划目的地,而是将返回供应工厂或前往其他替代目的地。
为IGST生成的税收发票会报告给GST门户,因此现在无法取消,因此无法使用VL09撤销PGI。
因此,我们预订了一份贷项凭证。 计费,但是这里的问题是在标准系统中如何冲销PGI时发行的库存。
我们知道退货的STO,但是当收货工厂收到物料后这将起作用,然后在退货过程完成后,库存将退回给发送工厂。
但是在实际业务情况下,收货工厂不会接收到物料,因此从逻辑上讲,要求某人在系统中进行收货并创建退货流程不是正确的。
为此,您还应该与税务和财务小组讨论,看看他们对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此问题有何回应
这不仅发生在锁定期间,而且还发生在锁定之前,收货工厂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这是由于沟通不畅)和货物被拒而拒绝了。
在这里,一切都发生在纸质交易中,即执行退货STO,然后执行所有法律手续,例如电子通行单,保持向内注册等,然后创建新的STO交易以供选择(
或
在系统中,可以在发生交易的接收工厂接收货物,并创建另一库存转移到替代工厂。
此外,这是企业应该做出的决定。
致谢
Kamle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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